(2016)宁0105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依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景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457号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97号。法定代表人桑理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一天,男,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依景春,男,50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依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