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斌与王文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王文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371号原告:王斌,居民。被告:王文连,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王文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斌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