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6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义与陈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陈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6055号原告:张义,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卫红,男,生于1966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诉被告陈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张义承担。审 判 长 黄 茜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代理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