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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6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义与陈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陈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6055号原告:张义,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卫红,男,生于1966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诉被告陈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张义承担。审 判 长  黄 茜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代理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