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温奕平、张汉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东,温奕平,张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卫东。被执行人温奕平。被执行人张汉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温奕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二、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汉政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