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2399号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5897775A。法定代表人:赵图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燕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裴丽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强力公司)诉被告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应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强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澄、林燕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合肥亨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强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合肥亨通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90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高压设备。2015年8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0700元,60天结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合肥亨通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查,原告浙江强力公司提供的对账单系证据原件,有被告合肥亨通公司盖章确认,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根据当事人举证、当庭陈述及本院认证情况,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4日,原告浙江强力公司与被告合肥亨通公司对账,合肥亨通公司尚欠浙江强力公司货款290700元,约定的结算方式为60天。上述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付款,原告现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于2015年8月4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0700元,且约定60天结算,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约定的结算期限60天,即履行期满至2015年10月3日,被告逾期未付,现原告要求自逾期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货款290700元并自2015年10月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按2830元收取,保全费1973.5元,合计4803.5元由被告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当事人本人或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陈应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甄 萍附件一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情况;2、对账单,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的事实。附件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