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徽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会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057号原告:安徽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西路国际花园小区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641657XR(1-1)。法定代表人:许世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飞,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会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