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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民催1号申请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156弄1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67604442。法定代表人:顾忠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国(特别代理),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229718××、票面金额10万元的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江口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少凡人民陪审员  邓爱琼人民陪审员  魏慧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蓉蓉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