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樊永平与张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平,张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104号原告樊永平,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郇阳西街财联巷14号被告张建鹏,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北上庄村。原告樊永平与被告张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永平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永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永平承担。审判员 武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昕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