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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樊永平与张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平,张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104号原告樊永平,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郇阳西街财联巷14号被告张建鹏,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北上庄村。原告樊永平与被告张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永平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永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永平承担。审判员  武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昕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