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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沈红与王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王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1873号原告沈红,女,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王进喜,男,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红与被告王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红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进喜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红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