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1执1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6月21日,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赤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正林审 判 员  王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