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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赵四娃与张金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娃,张金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民初4210号原告赵四娃。被告张金海。原告赵四娃与被告张金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变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四娃,被告张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四娃诉称,2016年1月19日原被告在麻将场上发生口角,被告打伤原告,原告报警,北格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把原被告传到北格派出所了解情况,经北格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伤情鉴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并出具欠条,写明欠原告3500元至2016年5月23日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00元。被告张金海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医疗费认可,我因资金紧张未及时给付原告,原告向我索要欠款时,原告家人对我进行殴打,为此我支付了医疗费,待原告家人与我打架的事情解决后我同意支付原告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原被告在麻将场上发生口角,被告打伤原告。2016年2月23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协商调解处理;2、双方不再因此事让公安机关做出处理;3、赵四娃自愿放弃伤情鉴定(调解处理);4、张金海向赵四娃赔偿医疗损失3500元整;5、双方不在追究对方法律责任;6、本协议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7、因赵四娃不会写字,由儿子赵鹏代替签字、按手印。2016年2月23日被告张金海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赵四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正,至2016年5月23日还清。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调解协议、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以及被告出具的欠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所持抗辩意见,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