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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尹吉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吉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707号罪犯尹吉胜,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咸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吉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吉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分别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60号、(2014)宝中刑执字第003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尹吉胜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尹吉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吉胜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含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尹吉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未积极缴纳财产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吉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