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熊菊英与杨浩、王美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菊英,杨浩,王美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512号之二申请人熊菊英,女,生于1979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浩,男,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美淋,女,生于1988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熊菊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浩、王美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浩、王美淋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美淋在广安市前锋区广播电视台应领基本工资和绩效平均每月扣留、提取1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多次且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