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艳芳与欧阳应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芳,欧阳应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431号申请人刘艳芳,女。被申请人欧阳应海,男。申请人刘艳芳诉被申请人欧阳应海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艳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应海个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查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财产永兴贰号(船舶登记号:340513000058)游艇一艘,永兴集团债权1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应海银行存款2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欧阳应海名下(永兴贰号、船舶登记号:340513000058)游艇一艘;三、查封被申请人欧阳应海在永兴集团的债权13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艳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平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