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9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迪亚、龙文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迪亚,龙文生,麻天贵,麻兴发,龙战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994号之二被执行人:石迪亚,男,1990年6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文生,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麻天贵,男,1984年5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麻兴发,男,1979年5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战争,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丽遂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迪亚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执行人龙文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执行人麻天贵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假释,与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一年三个月十二天,并处罚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000元。被执行人麻兴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龙战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人民币共计586000元,由本院负责上缴国库,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作案工具鑫隆片三轮摩托车拍卖,拍卖款为1680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