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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树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426号原告:李树森,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东柴沟村正兴大街正兴路新茂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公司职员。原告李树森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树森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原告李树森承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