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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督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艳军申请支付令通知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艳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231民督140号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振涛,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吴艳军,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吴艳军在2015年5月28日在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被申请人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偿还借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还款日约定的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故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命令:被申请人吴艳军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还款日约定的利息。申请费6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