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英与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75号申请人张英,女,汉族,196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申请人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定代表人翁光培,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X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申请人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张英)、蔡回群、张涛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XX-1、XXXX-2,房屋所有权人:蔡回群、张涛)住宅用房二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X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张英)住宅用房一套;三、查封蔡回群、张涛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房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XXX-1、XXXX-2,房屋所有权人:蔡回群、张涛)住宅用房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道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