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6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446号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黄公路189号华乐花园2-3-702号。法定代表人程峥岚。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占春,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曦,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