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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甘肃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邮电分会与邹凤霞、史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邮电分会,邹凤霞,史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94号原告:甘肃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邮电分会,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46号。负责人:李焕世,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昭原,甘肃苏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邹凤霞,女,1954年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被告:史大成,男,1952年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甘肃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邮电分会(以下简称老科学协会邮电分会)诉被告邹凤霞、史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老科学协会邮电分会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邹凤霞和史大成系夫妻。2000年2月1日至2001年3月8日期间,两被告先后分4次向原告借款总计为120万元,约定年息10%。后截止2008年,两被告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还,酿成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老科学协会邮电分会就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中载明出借人为“甘肃兴讯通信实业公司”,而本院向工商部门调取的甘肃兴讯通信实业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载明该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08年12月2日营业执照被吊销。甘肃兴讯通信实业公司虽被吊销,但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老科学协会邮电分会作为原告并未提供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相关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邮电分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来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连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