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岩茶叶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上海恒岩茶叶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3703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桂兰,独立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岩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栗豪。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岩茶叶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滢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