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渡口双山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渡口双山连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055号原告胡玉宝,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渡口双山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城路2号、2号附18号、2号附19号。负责人杨渝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宝与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渡口双山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宝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玉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