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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拿口镇二居居民。被执行人:黄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拿口镇界竹村村民,现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婚约财产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无法在执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