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长江、刘国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长江,刘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飞鹏,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长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长江、刘国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广元仲裁委员会(2015)广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已于2016年8月25日被本院作出的(2016)川08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元仲裁委员会(2015)广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赖长江、刘国群位于青川县乔庄镇万兴广场9号楼1、2层,面积1957.92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查封。三、解除对保证人青川县银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455号-479号,面积8802.8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青房权证青川县字第2014017**号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代理审判员 程 健代理审判员 苟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