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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平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1与被告蒋功祥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蒋功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平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毛家兴委托代理人余琼,湖南汉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功祥,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功祥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湖南攀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