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小华,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9年4月9日、2014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1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合检公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符小华因死亡于2016年8月11日在合浦县殡仪馆火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振才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温志敏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