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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红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红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星平,袁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象山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星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富红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沿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史敏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宏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星平,男,1962年7月1日出生,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袁宏光,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象山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红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星平、袁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红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星平、袁宏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4205785.7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1605.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宁波富红制衣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28136.12元。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款24177.649.66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1605.7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富帆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北侧、白鹤路西侧的房地产,房屋因故未腾空,暂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