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曾靖南与被执行人红河州鸿天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靖南,红河州鸿天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438号申请人曾靖南,男,住个旧市鸡街镇。被执行人红河州鸿天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林森。申请人曾靖南与被执行人红河州鸿天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2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斯柯达牌轿车的车辆合格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陈述,该车辆的合格证质押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本院向该行发出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该行将该车辆合格证交至本院。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收到文书后,向本院提交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第三方保管协议等书面材料,陈述被执行人向该行贷款,使用本案中的车辆进行整车质押,而不仅是单纯的用合格证进行质押。因此,在未对被执行人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质押合同的效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目前无法对本案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4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