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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博与被执行人曹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强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