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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恢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阆中农商银行申请执行凌开文民间借借款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农商银行七里支行,凌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恢135-1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农商银行七里支行,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凌开文,男,生于1968年3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阆中农商银行申请执行凌开文民间借借款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凌开文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财政所应领取的房屋超期过度费56191.00元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凌开文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财政所应领取的房屋超期过度费56191.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国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