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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肇源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源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果,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明,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圣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肇源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源福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庆民一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肇源福润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工程前期招投标及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地点均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且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是本案的密切联系地,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一建公司依据其与肇源福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肇源福润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款共计18395134.93元,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且南通一建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18395134.93元,符合大庆中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因此,大庆中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肇源福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铁代理审判员  孙儒婕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