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民初1742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怀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冯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年末相识,于××××年××月××日于安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导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至感情恶化,现原被告已分居6个月有余,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贵院。被告冯某甲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冯某乙同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不同意支付。另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多元,要求依法分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9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于庭审中当庭认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方面,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但被告称其于2016年7月以信用卡刷卡的方式为原告购买项链和戒指共计透支10000余元,该款项目前仍未还清,要求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女冯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称其为装修公司行政人员,收入稳定,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同意原告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但称其2016年9月7日刚入职冠诚(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任业务员职务,试用期每月工资1600元,同意支付部分抚养费,具体抚养费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出生证明、收入证明、户口页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李某要求离婚,被告冯某甲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以离婚。婚生女冯某乙(××××年××月××日)现与原告一起生活,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决定冯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方面,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冠诚(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入证明,证明其工资收入每月1600元,本院依法判令按照被告工资标准的30%(即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日止,另被告冯某甲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一次。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但提交证据无法证实上述款项的用途,故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冯某乙与原告李某一起生活,被告冯某甲自2016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之女抚养费48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被告冯某甲可在每月探视婚生女冯某乙一次;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冯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凤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