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执异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李文戈等与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李文戈,石秀峰,段庭瑞,杨红军,王素芳,张凤英,石明明,辛宏海,秦丹霞,陶向兵,李志敏,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执异16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傅志军,局长。申请执行人:李文戈,退休,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石秀峰,58岁,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段庭瑞,34岁,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王素芳,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张凤英,无业,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石明明,57岁,住址五原县。申请执行人辛宏海,36岁,住址五原县。申请执行人秦丹霞,46岁,个体,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陶向兵,49岁,个体,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李志敏,退休,住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文戈等十一人与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异议。本院认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撤销异议系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撤销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金巴根审判员 安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