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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秀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从良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菊,张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汉族,1926年3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从华,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从良,男,1946年12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秀菊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从良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从良应从2013年7月起支付赡养费每月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从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68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总计16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杨豫军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