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102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秀平、吴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林,陈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男,系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林,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陈秀平,女,1979年8月21日生,苗族,贵州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林、陈秀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吴林、陈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3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五日止,再扣除4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被告吴林、陈秀平承担”。因被执行人吴林、陈秀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林分别向申请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人民币11600元和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31600元。被执行人吴林与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吴林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吴林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业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