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137号原告:杨某,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职业不详。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