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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137号原告:杨某,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职业不详。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