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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亚林与温玉川、王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林,温玉川,王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474号之一原告李亚林。被告温玉川。被告王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林与被告温玉川、王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亚林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温玉川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担保人李亚平、高娜自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阴山路北二巷29号(房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187**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告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讼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温玉川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温玉川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亚平、高娜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阴山路北二巷29号(房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187**号)房屋。三、依法冻结被告温玉川的住房公积金。四、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