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兴,周珂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梅兴.被执行人周珂静.梅兴与周珂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14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珂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珂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梅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珂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梅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