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行审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詹佰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詹佰富,詹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45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MB0404734E。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詹佰富,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詹笑琼,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3110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名称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31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詹佰富、詹笑琼夫妇1996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4日生育第壹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5年3月1日生育第贰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詹佰富、詹笑琼征收社会抚养费74918元,限于2015年12月29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12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詹佰富、詹笑琼。送达后,被执行人詹佰富、詹笑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詹佰富、詹笑琼征收社会抚养费74918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詹佰富、詹笑琼于2016年9月21日履行10000元,尚有64918元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31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詹佰富、詹笑琼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第1031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建 新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宜橦(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