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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贤文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贤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贤文,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牡丹江市,捕前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海云,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贤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宁02刑初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贤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4月,被告人王贤文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罗某甲,经交往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多种原因二人产生矛盾。2015年12月24日晚,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花园五区17号楼2单元402号罗某甲家地下室内,王贤文和罗某甲因感情问题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王贤文用双手掐罗某甲的颈部致罗某甲死亡,后将罗某甲抱放至该地下室沙发上后逃离现场。2015年12月28日,王贤文在银川市一招待所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贤文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甲产生矛盾,用双手掐罗某甲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贤文的辩护人提出的王贤文系激情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王贤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王贤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王贤文采取扼颈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予以严惩,但考虑到本案系由感情矛盾引发的犯罪,王贤文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贤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王贤文的上诉理由是,其是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没有给被害人姐姐罗某乙发过内容为“因为我真的好爱她,所以决定和她一起离开这个世界……所以我杀了她,我也去死”的短信,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上诉人王贤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贤文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案系婚恋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贤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案件来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王贤文被抓获的经过。2.石嘴山市公安局石大公(刑)勘(2015)1201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1)案发中心现场位置、概貌。(2)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拍照及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3.侦查实验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使用从王贤文身上扣押的钥匙对402号地下室门锁进行开启实验,该钥匙能够正常开启房门暗锁。4.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宁石)鉴(尸检)字(2015)1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宁公物证鉴字(2016)0135、0136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1)沙发坐面上白色卫生纸检材上可疑红色斑迹检见人血,该血迹系王贤文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地面白色卫生纸团上可疑斑迹、沙发坐面上白色卫生纸上可疑斑迹、受害人罗某甲外阴拭子均检见人精斑,上述精斑系王贤文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99%。地面烟蒂、尸体上身黑色秋衣后片粘取物、黑色PU皮女士棉夹克领口粘取物、拉链外侧粘取物、尸体胸部黄色金属项链挂钩处擦拭物、地面红色平角内裤上可疑斑迹,以及王贤文十指指甲擦拭物、阴茎擦拭物、内裤可疑斑迹,系王贤文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99%。被害人罗某甲左右手指甲刮取物、乳房擦拭物、上身外着黑色秋衣粘取物,系罗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99%。铁架上蓝色女士牛仔裤上及兜内粘取物、尸体外着黑色秋衣前后片及领口粘取物、下颚擦拭物、胸部黄色金属项链断口处擦拭物,经DNA检验均得到混合分型,含有王贤文和罗某甲基因分型。(2)王贤文颈部右侧擦拭物、右肩部擦拭物、左锁骨内侧擦拭物、左锁骨外侧擦拭物、腋前擦拭物,系王贤文本人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99%。6.人身检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1)侦查人员依法对王贤文进行人身检查,发现王贤文右耳下颈部、右肩部、胸部左锁骨内、外侧、右乳头外侧腋前见多处擦伤,上述擦伤均已结痂;胸部、后背部、双上肢、左手背、右大腿中段后侧可见多处陈旧性伤痕。(2)侦查人员用棉签从以上擦伤处及王贤文阴茎处提取擦拭物,用指甲刀剪取王贤文双手十指指甲,原物提取王贤文所穿内裤,并采集了王贤文指纹、血样、足迹信息。7.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王贤文的手机、钥匙。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罗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罗某甲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张中国移动手机卡、一张中国移动公司受理回执单。9.短信提取笔录、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蒋某某、罗某乙、王贤文所持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拍照。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经王贤文辨认,辨认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花园五区17-2-402地下室,就是其杀害罗某甲的地点,同时其对被害人实施扼颈、放置被害人尸体、衣物的位置进行了指认。(2)经罗某乙辨认,辨认出王贤文就是罗某甲的对象王小盟。(3)经罗某丙辨认,辨认出王贤文就是与罗某甲交往的男子。11.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11月至12月,王贤文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罗某乙的通话及发送短信的情况。1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罗某甲两年前从网上认识了一个30多岁的东北男子王小盟(王贤文)。2015年12月25日早上,王小盟给其发短信,说把罗某甲杀了,他也自杀了。其给王小盟、罗某甲打电话没有打通就报了警,并让其弟弟罗某丁到罗某甲的房子看看,过了十几分钟罗某丁打电话说出事了。罗某乙和派出所民警到罗某甲房子地下室后,看见罗某甲在沙发上躺着,身上盖着被子。13.证人罗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其母亲说罗某甲三天不着家了,其就打电话联系姐姐罗某乙,罗某乙让其到罗某甲家地下室查看,其用钥匙打开地下室门,看到罗某甲躺在沙发上,身上盖着被,脸色发黄嘴唇发干,脉搏也不动了。1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4日晚,其二姨罗某甲和一个男的回到其家,后二人一起出了门。2015年12月25日晚上9点多,其舅舅罗某丁和其一起到地下室,看到罗某甲躺在沙发上,身上盖着被子,已经没有了呼吸。1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贤文2015年1月26日离婚。2015年12月25日7时07分,王贤文给其发了一条短信说他走上不归路,让其照顾好自己和女儿。16.证人罗某戊的证言,证实罗某戊和罗某甲于2015年4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没有联系过,其不知道罗某甲交往男朋友的事情。17.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银川市北门批发市场开了一家“小康”招待所,2015年12月26日晚上9时许,一个30岁左右,身材偏瘦的男子来其店里住宿。28日下午,该男子被公安机关带走。18.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得知罗某甲和其同事蒋某某的老公交往后,就让罗某甲不要再和那个男的交往。19.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王贤文和其一起工作过半年时间,2015年年前的时候,王贤文带着一个宁夏本地的回民女的来其家,那个女的有30岁左右,离了婚,王贤文和那个女的关系很亲密。20.上诉人王贤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其通过微信认识的罗某甲。2015年春节前,其跟妻子蒋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罗某甲也离了婚,其就与罗某甲正式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罗某甲认为其是汉族,也没有工作,二人逐渐产生了矛盾。2015年12月24日晚上,其和罗某甲来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花园,发生了性行为。之后,两人发生争执,其使出全身力气掐住罗某甲的脖子,罗某甲双手反抗朝其抓,不知道过了多久突然不动了,其没有停手继续用全身的力气去掐,直到怒气全部发泄完后才停手。随后,其把罗某甲抱到里间沙发上,头朝门,脚朝窗户,面朝上平躺在沙发上面,并抓了一床被子盖到她身上,坐在沙发上面抽烟。其离开现场后打车去了银川,路上给蒋某某、罗某乙各发了一条短信。到银川后在北环批发市场找了个小旅馆住下了,12月27号下午,在该旅馆被抓获。22.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辨认、审讯、尸检及侦查实验的具体过程。23.尸体领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被害人亲属领取了被害人的尸体。(2)公安机关向被害人亲属发还黄色金属项链一条(带花形黄色金属吊坠)。24.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120出诊情况登记表及护理记录单,证实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死亡。25.户籍证明,证实(1)上诉人王贤文的身份情况及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罗某甲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王贤文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王贤文所提其是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王贤文供述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甲产生矛盾后,不顾被害人的反抗使出全身力气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在被害人失去知觉后,仍没有停手继续用全身的力气去掐,直到怒气全部发泄完后才停手,其供述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王贤文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性准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贤文所提其没有给被害人姐姐罗某乙发过内容为“因为我真的好爱她,所以决定和他一起离开这个世界……所以我杀了她,我也去死”的短信的上诉理由,经查,该短信内容是侦查人员分别从王贤文及罗某乙的手机上提取,提取过程合法有效,且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贤文的辩护人所提王贤文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案系婚恋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量刑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予以考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贤文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用双手掐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王贤文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贤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XX蓉代理审判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燕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