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敏与赵胜席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敏,赵胜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胜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敏因与被上诉人赵胜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敏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敏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审 判 员 陈 禹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