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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国印与上海乐奈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印,上海乐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550号原告孙国印。被告上海乐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698号2幢205室。法定代表人张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印与被告上海乐奈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印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