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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党裕与东莞丰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丰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党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4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丰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487032-9。法定代表人:王添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佩君,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裕,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上诉人东莞丰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邑模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粤197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丰邑模具公司违法解雇党裕;二、限丰邑模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党裕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7385.08元;三、限丰邑模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党裕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的加班费差额1157.31元;四、驳回党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元,由丰邑模具公司承担。丰邑模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丰邑模具公司无需支付党裕赔偿金7385.08元和加班费差额1157.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党裕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党裕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60元外包车费,还影响企业员工生产秩序、增加时间成本和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该客户要求丰邑模具公司作出相应的违约赔偿,经过丰邑模具公司多次释明,客户才暂时不要求丰邑模具公司赔偿。根据厂规第九条规定,党裕拒绝出车的行为对其职责来说已属于严重失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含义是,要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应首先判断员工的过错失职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一审法院以损失数额来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无视本案事实基础和法理是错误的。党裕在2015年11月4日的行为,包括了拒不出车的怠疏工作行为、拒绝服从上级安排行为和辱骂高管、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该三项行为分别对应厂规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九点、第二点、第一点,已构成三次记大过的情形。即使法院认定党裕在2015年11月4日的行为已构成两次记大过,但党裕一直以来多次拒绝出车的行为已累计构成三次记大过的情形。党裕在试用期满后便开始借故不出车。丰邑模具公司一次又一次的要求党裕改正,但党裕仍拒绝出车。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包括了底薪、加班费、奖金和津贴。原审法院已查明党裕3500元工资中包含了全勤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在内,那么原审法院计算加班费时不应将3500元作为基础来计算,应以工资明细表上的底薪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党裕已签名确认加班工时,且已领取了加班费,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统计确认的加班工时作为计算依据。党裕答辩称:以党裕的起诉状为二审主要的答辩意见。丰邑模具公司完全扭曲本案事实,诽谤和污蔑党裕。丰邑模具公司在一审答辩中和上诉状中已承认党裕是因加班费、加班工时而拒绝出车。党裕已提供电子考勤记录、出勤时间明细表、工资条,证明2015年11月4日,党裕因丰邑模具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拒绝出车。丰邑模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党裕有给其造成损失。丰邑模具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不足以证明党裕存在其所主张的行为。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丰邑模具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警告函、检具买卖合同、检具开发报价单,拟证明党裕拒绝出车导致丰邑模具公司迟延向客户交货,造成公司违约,为此客户作出警告,要求丰邑模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其多次交涉释明,客户才不要求丰邑模具公司赔偿。2.司机岗位职责,拟证明司机对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主管反映,提出改进意见,以及丰邑模具公司对加班时间有明确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丰邑模具公司解除与党裕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二、丰邑模具公司是否拖欠党裕的工资。对于焦点一,丰邑模具公司以党裕被记三次大过为由,依据厂规的规定解除与党裕的劳动关系。丰邑模具公司制定的厂规已向党裕进行公示,党裕在职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该规定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丰邑模具公司于二审提交司机岗位职责,其并未举证证明已向党裕公示,党裕对此也不予确认,本院对司机岗位职责不予采纳。党裕在正常上班时间接到派车任务时拒绝出车,以及与上级主管发生争吵,均达到了厂规规定的记大过的情形。丰邑模具公司主张党裕的行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但其在原审提供的收据显示仅造成60元的额外费用支出,二审提交的警告函、检具买卖合同、检具开发报价单均在一审前已形成,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上述证据也不能证明党裕的行为对其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丰邑模具公司依据厂规“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的规定对党裕记大过处理,理据不充分。此外,丰邑模具公司主张党裕一直以来存在多次拒绝、拖延出车的行为,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党裕并未达到“记大过累积三次”的情形,丰邑模具公司解除与党裕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向党裕支付赔偿金。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二,根据党裕的工资单可知,基本工资3500元包括了双休加班费在内,结合对应的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6天,折算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时薪为14.46元。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确认的电子考勤表、出勤时间明细表、加班时间明细表,计算出丰邑模具公司拖欠党裕平时加班费差额1157.31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丰邑模具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丰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朱海晖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嘉律施淑女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