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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金利与刘金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利,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财保16号申请人:王金利,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姜文华,穆棱市司法局八面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金龙,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申请人王金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金龙名下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籍进行查封。担保人谷广亮以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利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金龙名下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籍;二、查封担保人谷广亮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王金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宝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