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波门支行与孔兵、丁华国、杨武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兵,丁华国,杨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异14号案外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波门支行,住所地南京市。负责人:薛莲,行长。申请执行人:孔兵,男,1975年5月24日生,住南京市。被执行人:丁华国,男,1976年8月2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杨武霞,女,1977年8月17日生,住南京市。案外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波门支行与申请执行人孔兵,被执行人丁华国、杨武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案外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波门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波门支行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波门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秀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明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