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蓉、陈晓芳与被执行人德化县��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蓉,陈晓芳,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蓉,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晓芳,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负责人:陈天润,系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晓蓉、陈晓芳已经受偿24559.6元;另外,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所有的址在址在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的仓库一处(上、下两层),但因该仓库未进行产权登记、四至不清,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赖丽娜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东辉德化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评议地点:执行庭参加人:执行长钟德才执行员陈志群、赖丽娜记录人:何东辉评议记录如下:钟德才:今天召集大家过来,住要是对申请人陈丽明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议。现在先请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陈志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丽明已经受偿12229.8元;另外,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所有的址在址在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的仓库一处(上、下两层),但因该仓库未确权、四至不清,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合议。赖:被执行人的仓库因未确权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钟: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