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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尚庆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尚庆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1011号。法定代表人:麦瑞琼,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上诉人四川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庆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83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产品为进口产品,进口地在上海,总经销商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闸北区,应当由涉案产品进口地和总经销商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未协议管辖,上诉人四川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