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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沈根生诉赵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生,赵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207号原告:沈根生,男。被告:赵骏雷,男。本院受理原告沈根生与被告赵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无法质证,认定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根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尤建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