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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57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先金与张国栩、谈玉萍、张国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金,张国栩,谈玉萍,张国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7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先金,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国栩,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谈玉萍,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国翀,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张先金与被执行人张国栩、谈玉萍、张国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国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