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魏余峰与侯建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余峰,侯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410号原告:魏余峰,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望江乡武坪村1组。被告侯建全,男,生于1964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营渠路183。本院在审理魏余峰与侯建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余峰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余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魏余峰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耕黎(代) 百度搜索“”